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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

XINJIANG SOCIETY OF CIVIL CONSTRUCTIO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8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英文名称:XINJIANG SOCIETY OF CIVIL CONSTRUCTION,英文名称缩写:XS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新疆建设科技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区性、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新疆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建设科技工者。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设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实现土木建筑现代化,保障新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D座29楼,邮政编码:83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一)开展区内外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 (二)经许可组织土木建筑领域相关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和适用技术。
  • (三)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对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估工作,以及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新产品推介等活动。
  • (四)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批组织开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博峰奖和推广应用奖的评定和优秀论文评选,表彰奖励杰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国家詹天佑奖和梁思成奖推荐候选项目。
  •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
  • (六)参与对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工程以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前期调研、技术论证和检查验收。
  • (七)组织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
  • (八)经许可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组建学会信息网络,交流信息,发布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技术专利等信息资料。
  •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十)加强信息交流,通过公众号、微信群、抖音号等新媒体及时为会员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服务。
  • (十一)经许可适时组织开展国内外培训考察,发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民间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各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十二)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 (十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以及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的土木建筑专业工作者;
  • (四)学生会员:大学三年级以上符合第九条(一)、(二)款、经相关专业高等专科院校组织推荐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 (五)名誉会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自治区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 (六)高级(资深)会员:在本学科专业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自治区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土木建筑工程专家。
二、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自治区各地、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 (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建设及与建设相关的企业,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从事与本团体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均可申请;
  • (五)注册单位会员必须是法人,且须任命常务代表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附件(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3.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 (二)由学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及组织管理条例;
  •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 (五)积极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及提出合理化建议;
  •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八)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 (二)会员单位若连续2年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名誉、违反本团体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若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一)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任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 (二)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 (三)选举和任免理事;
  •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团体工作的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候选人由专业学术委员会、地方土木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及有关部门通过协商推荐,理事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对在土木建筑工程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担任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团体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任为顾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合并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制定本团体活动计划并考核工作情况;
  •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责中除(二)、(四)项之外的职责。常务理事调离本行业或违反组织管理条例,或未经理事长批准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不再担任常务理事,并通报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本团体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在土木建筑领域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知名专家、学者、有关部门领导和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熟悉行业情况,业务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再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除外。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作为本团体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本团体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审核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团体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 (一)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按照本团体组织管理条例组织学术会议;
  • (二)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推广;
  • (三)开展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技术培训活动;
  • (四)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注意事项:

  • (一)专业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
  • (二)专业学术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三)专业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应遵守本团体章程和组织管理条例;
  • (四)专业学术委员会的成立与撤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若干名,监事人选从本团体理事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责是:

  • (一)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监事长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 (一)会员单位交纳会费;
  • (二)捐赠及社会赞助;
  •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管理,与聘用人员订立合同,明确双方,其中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人员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8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